查询机动车档案手续相关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机动车管理(27)
一、办事条件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窗口办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档案科库房查阅。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
六、办结时间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二)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科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
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62693922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互联网业务请登录“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sh.122.gov.cn/) 查询和办理。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一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