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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在约定管辖地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6-08-26 10:46: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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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在约定管辖地时需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称为“协议管辖”,要使协议管辖有效、合法,须在以下几个地方特别注意:

  一、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二、在数量上,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必须是单一的、确定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否则该协议管辖同样无效。

  三、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确定。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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