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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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与B公司(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成都市金牛区C公司30%的股权以人民币 360万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在合同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60万元作为定金,同时A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办理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协议对双方的交易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还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让方A公司在协议签名部分注明协议签于金牛区。同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6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部分手续交接,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现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向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高新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如果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具体应该如何约定?
评析:
1、本案中,高新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高新区法院并没有管辖权。本案系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的双方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C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也为成都市金牛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被告A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或金牛区。
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异议的申请。
2、如果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具体应该如何约定?
在合同中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等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若不属于专属管辖,则可以在书面协议中事先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看该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如果不属于,则看是否存在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协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话,适用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若无协议约定且也不属于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