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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带货销量不佳 商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3-07-22 19:20: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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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带货销量不佳 商家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服务费
——合同未约定销售额指标,不予退还服务费
 
【要旨】
 
随着带货主播行业的兴起,许多商家紧跟潮流进行直播卖货,若直播带货销量未达到预期,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量惨淡,商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案件,法院认定双方服务合同未约定销售额指标,且合同已履行完毕,判决不予退还商家要求的服务费。
 
【案情】
 
2022年12月11日,某贸易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某文化公司为某贸易公司的某品牌羽绒服提供推广销售服务,安排相应主播在快手进行直播,直播中负责引导网络用户前往指定店铺购买羽绒服,某贸易公司需支付固定服务费和商品销售佣金。固定服务费为41200元,某文化公司不承诺直播产品的销售额,商品销售佣金按照实际销售总金额的20%提取。某贸易公司支付41200元后,某文化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
 
庭审中,当庭播放的直播视频显示,在6分钟的直播时间内,两名主播在直播间对某贸易公司的两款羽绒服(一件长款、一件短款)的保暖性、充绒量、防水性、外观等特征进行讲解。主播先后试穿了两款羽绒服,并对羽绒服的防水性进行现场测试,羽绒服按照长短款式分别售价为599元和499元。直播在线观看人数维持在2万人左右,弹幕显示有人咨询和购买羽绒服,但直播后某贸易公司仅销售少量羽绒服,遂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
 
【裁判】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直播视频显示,合同约定的主播对羽绒服的质量和外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宣传,已经履行合同基本义务,且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对羽绒服的销售额不作承诺。
 
某贸易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协议时应尽到一般商事主体的必要审慎义务,合同已载明相关主播的信息和直播方式,某贸易公司应在全面了解相关主播的人气、带货能力等信息后决定是否签订服务合同。商品的销量除与主播的人气、带货能力相关外,还与商品本身质量、消费者个人喜好等多种因素存在关联,销量高低是商事主体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
 
综上,某贸易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41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评析】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往往需要商家支付较高的服务费,商家要谨慎选择,不可轻易相信网红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商家与广告公司或主播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到的效果,可以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合作期限内的具体销售额、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等条款,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
 
同时,企业和商家应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吸引力,过硬的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作为消费者,也需要根据商品质量、自身购买力及对商品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和盲目追逐时尚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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