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3月27日,蓝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发包方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某地块防火门门套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蓝盾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在2021年8月24日申请办理结算,但房产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相应工程款545880.51元推诿拒付,经久催未果,遂成本案诉讼。
房产开发公司辩称,工程双方尚未结算,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款无法确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支付结算款,故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诉讼过程中,因蓝盾公司与房产开发公司均不向法院申请审计,蓝盾公司依法提交发包方项目总经理所签字的竣工验收表、项目结算资料审核意见表、确认单、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履约罚款清单等结算资料以及申请结算并被拒绝的证据证明其已多次向房产开发公司申请审计结算但均被拒绝且未说明理由,同时向法院提供该升级工程的原始基础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升级方案的计算书列表作为核算工程量的替代方案,初步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请求法院依法核实。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开发公司向蓝盾公司给付工程款529504.09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案涉工程系《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补充升级工程,升级工程在无其他增项、甩项及罚款等情况下与基础工程相对应,现工程进程资料中经房产开发公司工程经办人确认并无减项或扣款,据此,工程量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基础工程的判决书予以确定,故在无其他反证且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蓝盾公司按已有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工程量乘以《防火门门套提升改造工程承包合同》项下项目单价以计算应收工程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并无违误。
而且,蓝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结算资料提交给房产开发公司,经合理期间催告、嗣经起诉,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时房产开发公司仍未与蓝盾公司进行结算或未作合理说明,亦未提出异议,其怠于答复懈于结算、无正当理由拖延以抗辩拒绝付款之未就付款条件,准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评析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但在实务中,往往具有市场强势地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其所拟定的常用合同中设有相对苛刻或者以自身内部行为或审批为条件的合同条款,不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以此推诿其合同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常将“待双方审计结算后”、“待第三方支付款项后”等背靠背条款的成就作为支付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信息及主动权掌握在发包人手中,承包人往往难以得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可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由其证明付款条件非因其原因而不成就以代替由施工人及承包人举证付款条件已成就,以解决施工人及承包人陷入证据不足催讨困难的窘境,通过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以调整合同条款的利益平衡,并对付款条件成就进行法律拟制,如发包人无法合理说明情况并举证该付款阻却条款具有充分的非其因素所致确未至付款节点的,则推定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而若因发包人在庭审过程中一味推诿而拒不提供必要信息导致无法具体计算合同履行的对价,若承包人所主张的权利及核算方式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担或有误差的风险。
作为承包人,在签订该类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并在合同履行中积极保存履约证据,在遇到此类情形时,积极寻找合理的替代性方案,以避免陷入合同履行僵局的窘境而扩大自身损失。
作者:周晟;单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