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租赁房屋,商谈无果后丢下钥匙一走了之,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承租人还应否给付?
案情
2020年年底,李某租赁黄某房屋用作超市经营,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0000元,租金一季度一付。李某在缴纳第一季度租金后入住装修经营。两个月后,因经营困难,李某向黄某提出退租,黄某未予同意,表示需当面商谈、交接。李某未予理睬,搬空室内物品后,将钥匙置于隔壁店铺后离开。
黄某多次联系李某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0年4-5月两个月的租金。
裁判
庭审中,李某称其已告知黄某不再租赁,并将钥匙置于隔壁,故之后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李某在合同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其未与黄某协商一致,径行搬离,私自将钥匙至于他处,造成黄某房屋空置产生租金损失,现黄某主张两个月的租金亦属合理,故对其主张法院遂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应按照约定履行。若承租人因自身特殊情况无力租赁房屋,应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履行好交接手续,切勿一走了之。
作者:薛爱丽;单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