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心费力帮助客户找到满意的房源,签订合同时,买方却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约,这种买房时“跳单”的行为令中介方很是头疼。近日,铜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第965条关于买家“跳单”的新条款,成功化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为省2万元中介费,购房者看房后“跳单”
2021年8月,赵先生欲购买一处学区房供孩子上学,便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帮助寻找合适房源。根据赵先生提出的条件要求,中介公司费心找到了三处房源,逐一带其上门看房,介绍房屋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成交价格,并同赵先生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
看房之后,赵先生相中了其中一套,中介公司便帮助其和卖家协商价格、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等相关信息,赵先生则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再做决定。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在回访时发现赵先生已与该卖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过户,便要求赵先生支付中介费。
赵先生则认为自己仅同中介公司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并未签订相关合同,中介公司也没有实际促成交易,其不应当支付上万元的中介费。双方协商未果,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中介费及相关损失等近2万元。
法院审理
《民法典》首次对不当“跳单”的行为予以规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赵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服务,双方签署了看房须知等承诺书,承诺书上的条文中亦包含私下交易的后果。赵先生在中介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跳过中介公司继续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当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现场向中介公司支付近万元的佣金,中介公司当庭申请撤诉。
案例评析
消费者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据本案主审法官陈栋介绍,《民法典》首次以明确的条款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并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违背契约精神行为将付出的代价进行了明确规定。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于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一个方面,《民法典》实施近一年来,对于诚实守信精神的倡导不仅体现在原则上,更体现在了合同的缔约与履行中。“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甚至还可能带来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隐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租赁房屋,尊重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栋 李梦瑶;单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