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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被拆迁 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9-04 21:35: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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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2013年8月5日,原告王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李某(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由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7.50平方米,被告承诺仅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为5,300元,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支付三个月,共计15,900元,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5天支付下次房租。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违约拖欠,原告有权收回系争房屋,屋内设施按无主处理。合同对违约处理约定: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未注明),如原告违约,除退还给被告押金外,还须支付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被告违 约,则原告有权不退还押金。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租金每两年递增500元,即从2015年9月5日起租金为 5,800元,以此类推。
 
2013年11月28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告居民书》,称系争房屋已列入轨道交通13号线二期工程成山路站项目建设范围,将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屋估价初步结 束并作公示 。
 
2014年1月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轨交公司(甲方,拆迁人)及浦东征收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订立本协议。拆迁房屋的性质为私房、类型为成套房,面积为37.4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0,997元。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货币补偿款计1,522,389.44元,安置乙方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105,939.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000元,设备迁移费2,550元。协议还约定,签约搬迁奖励费10万元,装修费19,815元,装修过渡费3,600元;自行购房奖励费54,120元,合计177,535元,各项补偿款与乙方购房款相抵后,甲方实付乙方总计287,024.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支付给乙方。
 
2015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要求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前搬离系争房屋,带走必要的财物,并声明,逾期不搬离,有关部门将进行处理,一切后果自负。另查,因根据《安置协议》原告尚未搬离系争房屋,《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款原告尚未取得 。
 
诉辩
 
后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迁出系争房屋;3、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2013年9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所欠的物业费489.70元、水费131.50元、电费17.30元及租金(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10,600元,自2015年4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系争房屋之日止按每月5,300元计算的租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不同意迁出系争房屋。对所欠的相关费用,均无异议,但未支付的过错在原告,因这些费用产生时原告均未通知被告缴纳。
 
被告李某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1、搬迁奖励费10万元;2、装修费19,815元; 3、过渡费3,600 元;4、搬家补助费1,000元;5、设备迁移费2,550元;6、返还押金5,300元; 7 、承担本案反诉费。
 
针对反诉,原告王某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违约在先,拆迁在后,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支付房租和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对于装修费原告愿意补偿被告15,000元。被告支付的押金是4,700元而非被告所称的5,300元,该款项因被告违约而不予退还,其余款项均不愿意支付。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在使用系争房屋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显属不当。被告辩称的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过错在原告,未提供证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可提前终止合同。
 
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系争房屋又遇拆迁,原告也已提前通知被告,故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租金及相关费用,因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反诉主张的相关补偿款,因原告虽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但至今尚未获取相关的补偿款,被告现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搬迁奖励费、装修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待原告取得补偿款后再 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自愿补偿被告装修费15,000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押金,《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为5,3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原告提供的收条则证明押金为4,700元的事实,对此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押金为4,700元。因考虑到合同解除有拆迁等因素,法院认为对于押金原告予以返还的处理更为合理,故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押 金的请求可予支持,但金额确定为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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