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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期间遭遇拆迁 租赁合同以及补偿款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12-30 16:0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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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5日,原告王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由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7.50平方米,被告承诺仅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月租金为5,300元,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支付三个月,共计15,900元,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需提前5天支付下次房租。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违约拖欠,原告有权收回系争房屋,屋内设施按无主处理。合同对违约处理约定: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方,等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未注明),如原告违约,除退还给被告押金外,还须支付上述金额违约金,反之若被告违约,则原告有权不退还押金。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房屋租金每两年递增500元,即从2015年9月5日起租金为5,800元,以此类推。
 
2013年11月28日,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告居民书》,称系争房屋已列入轨道交通某号线工程某某路站项目建设范围,将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屋估价初步结束并作公示。
 
2014年1月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轨交公司(甲方,拆迁人)及某征收公司(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乙方现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订立本协议。拆迁房屋的性质为私房、类型为成套房,面积为37.4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30,997元。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货币补偿款计1,522,389.44元,安置乙方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为105,931.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000元,设备迁移费2,550元。协议还约定,签约搬迁奖励费10万元,装修费19,815元,装修过渡费3,600元;自行购房奖励费54,120元,合计177,535元,各项补偿款与乙方购房款相抵后,甲方实付乙方总计287,021.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支付给乙方。因根据《安置协议》原告尚未搬离系争房屋,《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款原告尚未取得。
 
【律师代理】
 
2015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要求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前搬离系争房屋,带走必要的财物,并声明,逾期不搬离,有关部门将进行处理,一切后果自负。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在租赁期间还欠付原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房屋租金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迁出系争房屋;3、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所欠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及租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诉称,补偿款包括了应支付给被告的搬迁费、装修费、过渡费等,经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拒不支付。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依据有关规定,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1、搬迁奖励费10万元;2、装修费19,815元;3、过渡费3,600元;4、搬家补助费1,000元;5、设备迁移费2,550元;6、返还押金5,300元;7、承担本案反诉费。
 
【审判结果】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其次,被告在使用系争房屋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显属不当。被告辩称的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过错在原告,未提供证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可提前终止合同。现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系争房屋又遇拆迁,原告也已提前通知被告,故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再次,对于被告反诉主张的相关补偿款,因原告虽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但至今尚未获取相关的补偿款,被告现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搬迁奖励费、装修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可待原告取得补偿款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现原告自愿补偿被告装修费15,0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关于押金,《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为5,3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而原告提供的收条则证明押金为4,700元盼事实,对此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押金为4,700元。因考虑到合同解除有拆迁等因素,法院认为对于押金原告予以返还的处理更为合理,故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押金的请求可予支持,但金额确定为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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